雲林徵信公司

婚姻詐騙的認定與防範

婚姻詐騙的認定與防範

婚姻詐騙,俗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他人錢財的行為。
婚姻詐騙,往往是以擇偶難的中青年或離異者對象,以結婚為幌子,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後以感情不和為由分手或尋機逃離,這種婚姻詐騙又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對於社會上種類繁多的“騙婚” 現象,審判實踐中,要准確把握婚姻詐騙罪與一般的不道德婚姻。

並提醒廣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範。

【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於雲南省昭通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夥同女青年李某(另案處理)從浙江省浦江市竄至武陟縣寧郭鎮南田塘村,讓該村的郎某給李某找婆家,通過郎某等人從中介紹,將李某介紹與武陟縣小董鄉磨莊村男青年黨某某結婚,黨某某付給胡某現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當日便住在黨某家中。

兩日後,黨某某帶領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購置結婚衣服時,李某乘黨某某去廁所方便之機,迅速逃回浙江省。

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穫。

【評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地區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於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某些心懷不軌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農村存在不少大齡男青年,沒有對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機可乘,有利可圖,操起了 “放鴿子”的婚姻詐騙營生,禍害百姓的罪惡勾當。

其實,利用婚姻詐騙舊社會就很盛行,比較流行的如“放鴿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勝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讓那時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當受騙,甚至傾家盪產。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

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隻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一般主體的規定。

那麼,如何准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筆者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穫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當前,婚姻詐騙的確是個可怕的陷阱,尤其是處在急於想結婚而又苦於找不到對象階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並加強防範:

第一、不要輕信各種報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廣告,如果認識了想與成婚的異性,要對其真實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別對方身份證的真假,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幫忙。對於初次認識的異性,一定要審查其身份證。

第二、在結婚登記前,最好不要有經濟往來,特?是大筆的經濟往來,如大額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強防範。對剛接觸、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個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鑒?對方的許諾和自我介紹。
騙子在行騙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綻的,隻要稍作留心,並通過調查,就能從中發現問題。

第四、如若被騙,要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並把材料以書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婚前徵信關心您。

如果有任何需要協助與諮詢,都歡迎撥打我們24小時免費諮詢:0800-25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