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判刑,還要賠30萬

通姦判刑,還要賠30萬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宣告違憲,立即無效。
徵信社新聞-〔記者王俊忠/南市報導〕在南部某技術學院專科部進修的鄭姓男子,與已婚陳姓女同學日久生情,兩人相姦多次被發現,台南高分院依通姦罪判鄭某4個月徒刑確定;陳女丈夫不甘戴綠帽之辱,對鄭某提出民事求償,高分院也判賠3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鄭某與陳女(已緩起訴確定)原是該校同班同學,鄭某明知陳女已與許姓男子結婚,仍因同班上課、日久生情,交往深入,鄭某從94年2月至同年4月上旬,連續多次在嘉義、高雄等地旅館與陳女發生性關係。鄭某辯稱,他不知道陳女已經結婚,他寫給陳女的情書,是開玩笑寫的,兩人非男女朋友關係,也無發生性關係。

但多名證人指證,班上開學時,陳女自我介紹已婚、育有兩個小孩,多數同學都知她已結婚,法官因此認定鄭某不應不知陳女已婚身分;兩人來往書信內容談到彼此情愛與保護對方決心,足見兩人關係密切,鄭某所辯全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因此判他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另不甘戴綠帽之辱的陳女丈夫,則向鄭某提出100萬元民事賠償。法官審酌雙方經濟條件與鄭某工作能力,判鄭某應賠陳女丈夫30萬元,刑、民事責任均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刑事部分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是只要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民事部分

民法第184、195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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