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暴力-家暴令相關法條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立達徵信社近年來接獲許多家暴的案件,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聲請人可以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前,先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請問這與「通常保護令」有什麼不一樣嗎?我們整理了一些關於家暴令的法條,讓民眾可以參考,讓您不用再害怕不懂家暴令的聲請,而因此延誤了搶救時機。
「暫時保護令」的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一項:「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所為之緊急保護令,項目也沒有通常保護令這麼多款,唯有以下幾項: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職務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時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沒有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作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在緊急狀態下,對於暫時保護令核發也有時效限制:在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暫時保護令只是一個在緊急情形下所為暫時效力,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還是要審理通常保護令的,而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在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發生家暴事件,是一個人終生沒有辦法抹滅的陰影,真的勇敢站出來聲請保護令的人少之又少,在聲請保護令後真不想再看到對方,勾起悲慘的回憶,請問法律有什麼作法可以協助我呢?
首先,假如果這個家暴事件是相當嚴重的,您可以請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以維護您自身的安全,如果有急迫危險的情況,法院應在四小時內核發,這樣可以暫時讓您免於受到家暴傷害.
再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CASE,必要時應採取下列作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二項第11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含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和蒐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