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包二奶條款上路,元配們有福了!

(發佈時間:2015-01-06 17:05:46)
因為兩岸經貿交流頻繁,台灣地區人民赴對岸投資或職務者日趨增多,他們長期身處對岸,離鄉背井,因不耐寂寞和誘惑,抑或為尋求生理和心理慰藉,導致「包二奶」的現象日盛,除導致嚴重的家庭問題,除此之外還逐漸衍生難解的後遺症.台灣地區人民在對岸之非婚生子女,初步估計至2005年底已超過五萬人,顯見問題之嚴重性,「包二奶」不只可能涉及刑事和民事責任,也會危害既有婚姻根基. 所謂「包二奶」不是專有的法律名詞,一般是指有另一半的男性通過提供金錢等手段,較為長期地和一女性同居維持性關係的行動;也就是說,「包二奶」的特色,係男方已有「另一半」,並和另一女子「同居」.早期港商在對岸金屋藏嬌的情況隨處可見,而隨著兩岸往來日趨熱絡之後,台商也積極加入「包二奶」的行列. 不過現在包二奶不再沒有辦法可管,重婚者必需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因此透過徵信社進行抓姦,大老婆們還是能夠享有婚姻中的權利,在法律上得到身為元配應有的保障.
1. 重婚罪:
對岸在二○○一年通過修改對岸《婚姻法》的決定,「包二奶」的行為不再是沒有辦法可管.對岸在《刑法》第258條設有有關「重婚罪」之規定,凡是有另一半而和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和之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罪,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需要留神的是,依《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能夠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警察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另依對岸《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有另一半的當事人重婚,其另一半沒有提出控告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綜上所述,能夠瞭解重婚在對岸地區屬公訴罪,台商在對岸如果有重婚享「齊人之福」的情事,在台之元配除可隔海促請對岸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經由公權力協助偵辦,相關聯的機關亦可主動出擊,台商切不可再心存僥倖. 2. 民事賠償:
除此之外,重婚者還必需承擔民事責任,因對岸《婚姻法》不只規定重婚之後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另同法第12條規定,後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交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如果協定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料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其財產處理,無法侵害合法前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跨海通姦行為依舊受台灣法院管轄
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在去年年底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台商在彼岸之通姦行為,縱行為地在對岸地區,另此行為在對岸沒有構成犯罪;但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在對岸地區之通姦CASE,基於保障原配觀念,依舊具有管轄權並得加以處罰.
台灣修改民事訴訟法保障在台元配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台灣的「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沒有來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即可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對方惡意遺棄,及經由脫產等方式迴避應負的供養費'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同時,新法也大幅放寬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額,規定在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供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原因請求假扣押時,法院僅得要求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擔保,以保障夫或妻之中經濟情況較差者.
這樣的立法,被戲稱為是「反包二奶」條款,因部份台商在對岸另結新歡,不只對台灣的元配不聞不問,除此之外還依據對岸法律「分居三年者得提出離婚聲請」的規定,惡意遺棄元配.在過去,在台另一半除必需等判決確定才可扣押財產,導致老公往往在訴訟進程就達成脫產;另因為法院對聲請假扣押的條件過嚴,至少都會要求元配提出聲請金額三分之一以上的擔保,導致以持家為業的元配無力負擔.經由本次的修法,在某種程度上當可解決婚姻弱勢一方長期受困於對方脫產而一籌莫展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