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定義 法官心證差異大?

通姦的定義 法官心證差異大

依照刑法的第兩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者和人通姦,可處一年以下徒刑、那所謂的通姦定義是甚麼呢?

姦顧名思義就是抓姦在床所謂的性交,要怎麼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發生關係呢,這是捉姦最重要的一環,通常被抓到的都是有私生子或者有自拍的性愛影片,或者外遇那方自己坦承,再聯手對付第三者。

而對於這件事情因每位法官的見解而會有所不同,有些人清楚寫下了性愛過程,有些法官只認為這是間接證據,不起訴,最常見的現象是,兩人都已被抓到脫光在床上,但無可以證明有發生關係的直接證據,例如保險套或者衛生紙,最後還是以不起訴而無法構成犯罪。

在台南就有一個新聞,脫光光純聊天的案例,已有配偶的張姓男子與黃姓女友在摩鐵開房間,兩人赤裸在床上,張姓妻子帶員警撞門抓姦,雖有拍到兩人沒著衣服的片,但最後兩人還是被判無罪。經審法官就認為:雖兩人是裸體在床、但沒有證據只能說這是非道德之舉,無關刑法之責,不起訴被判無罪。

有位王姓已婚女子在日記寫下和外遇對象親密過程被丈夫所發現,丈夫一氣告上法院,舊法官所認為日記是法庭外陳述,也判無罪。

呂姓男子在結婚之後一個禮拜,與一位劉姓女子在家裡臥房發生關係,並且拍下性愛影片,更大膽的製作成光碟,呂姓妻子整理家務時發現了這個不堪入目的性愛光碟,進而提告劉女,劉女被判三個月定讞。

而有些船性愛簡訊給已婚者的,被認定通姦而被判有罪的實例,極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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