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想離婚但先生不肯

登記離婚都需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雙方當事人需要到場辦理的是協議離婚,這通常都是雙方有意願離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辦理登記離婚。

但是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想要登記離婚那就有點困難,可能需要靠別的方式來達成離婚。乾先生和太太結婚超過五年,婚後一年乾先生被派到大陸工作,每個月會回家一次,但是婚後第三年,乾先生與太太開始分房睡,乾先生寫了一份互不干涉生活的書約,也約定兩人必須遵守,一段時間之後,兩人也沒有任何性生活,太太決定離婚,但是乾先生不肯。

法院審理這件案件,乾先生與乾太太的生活作息非常不同,乾先生晚上十點就要上床睡覺,而乾太太則是習慣看書、上網弄到半夜才會睡覺,乾先生睡覺要穿長袖長褲,太太體質偏熱又會有磨牙的情況,法官認為兩人分房睡後感情疏離,已經無法改善目前的況,婚姻已經出現無法回復的破綻,判准離婚確定。

離婚除了協議離婚、判決離婚,還有和解、調解離婚,替想要離婚的夫妻增加一個管道,協議離婚在這就不多做說明,裁判離婚,法官認為當事人已經無法繼續婚姻關係,並作成判決,拿到判決書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持判決書單獨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和解離婚則是做成筆錄之後,當庭成立,台灣法律採登記制,不管是哪種方式離婚,都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太太想離婚但先生不肯

替想離婚夫妻開了方便門

雖然雙方願意離婚,但是有一方卻不願意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這也是滿大的困擾,所以特別為離婚開了一到方便門,只要在法庭上同意離婚,並作成筆錄,離婚即當庭成立。

這就是所謂的和解離婚,比如說以對方外遇訴請離婚,對方也坦承確實有外遇,並同意離婚,法院就不需要大費周章去調查有沒有外遇的事情,這也讓很多人知道,未來不管以什麼樣的理由打離婚官司,只要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表示離婚的意思,只要做成離婚的筆錄後,離婚馬上生效,至於到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都不會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

調解離婚是經過法院專業的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作成調解筆錄,再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不須當事人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經過法院調解以及和解的離婚,是不需要再找兩位證人,還有一些相關的的調解離婚,例如向法院提起挑解離婚需要聲請費約一千元,調解委員會為雙方協議離婚後的最佳方案,包括贍養費、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用…等等的,這些都需要向法院提出才可以調解,如果沒有提出就不能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