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極?積極?究竟破綻主義是甚麼呢?

不要以為徵信社就是窮搞外遇事情,其實比起讓夫妻分離,我們更喜歡經由我們的專業幫助夫妻回歸生活正軌。不是因為「勸和不勸離」這種僵化的教條,而是讓雙方再度了解對方,重新了解自己的婚姻責任,這樣的婚姻往往比以前更加堅固、穩定,只是….能經過考驗的情侶終究不是多數。比起花心思維繫,不少夫妻還是寧願打電話給相關單位請教離婚的細節。不論喜不喜歡這樣的風氣,不可諱言這就是目前的社會風氣呢!!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大家分享婚姻破綻主義對離婚的影響。

近年來對徵信社而言影響不小的法律改革…「破綻主義」絕對是很重要的一環。這樣的概念取經自歐洲。本來的目的,就是為了解套婚姻中重大過失以外的情況,以台灣為例,《民法》1052條中的十項準則,就是判決離婚中的重要依據,而十項之外,就交由法官判斷可不可行,這就是所謂的「婚姻破綻」。

婚姻破綻主義又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積極破綻主義」,另一種則是「消極破綻主義」,破綻還分積極消極?別緊張…法律條文咬文嚼字,但不代表實質上很難懂,積極破綻主義也被稱作是「完全破綻主義」,在這樣的概念下,無過失下亦能離婚。

而最近修法的「別居制度」,也正是因這概念而起,試想,如果夫妻可以因為自己的需求而分居、別居,同時不承擔法律責任,那在婚姻生活的選擇上勢必會更加彈性。只是這樣的「彈性」也被不少人詬病,因為如果今天某一些出軌外遇,但他(她)還是能憑自己的意思分居…甚至金屋藏嬌。

對於另一方而言,絕對是相當吃虧的事情。這樣的自由風氣看起來並不適合目前的台灣社會,所以法條上顯示的是另一種破綻主義…「消極破綻主義」。

甚麼是消極破綻主義呢?其實就是無責的一方才能夠訴請的離婚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從原本的毫無限制變成有所限縮,像是《民法》的1052條中的那十項,以及其外的相關重大不利於婚姻因素。

這樣做當然有其目的,像是不希望婚姻的解處太過浮濫,或是台灣目前還是男性外遇較多的情況,不適合積極破綻主義。也有人認為,完全破綻主義給予法官太多的裁量權,對於當事人跟法律而言,都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反不如縮限的「消極破綻主義」。

不過,不管是消極還是積極,目前台灣社會的主流概念依然是「勸和不勸離」,所以跑去找律師說「跟配偶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答案是…絕對不行!!

當道德概念附身於法條中,有責主義對離婚的影響

關於法律,曾有位老師分享了一個很妙的概念…只要有人的生活,一定有「民法」、「刑法」。畢竟有人就有交易、交流、爭議,甚至衝突,所以遠從古代就有所謂的「法典」,但是古代可沒甚麼通訊監察法呢!!

可是…也因為刑民二法的來由相當早,也反映了不少當時的社會文化的概念。像是台灣的《民法》就是很好的例子。

民國19年的民法,在當時固然有突破性的意義,但不可諱言裏頭充滿了重視傳統倫理、甚至偏重男性的立場。離婚…就成為這概念下的犧牲者。不是每對夫妻都是佳偶,多得是相處後個性不合,但受困於沒有明顯過失跟責任,所以雙方儘管相處不睦卻一直沒有離婚。

也無法用協議離婚方式解脫。加上台灣法律對離婚可說是兼採「有責主義」跟「破綻主義」。在婚姻中相當的痛苦,無法經由離婚做解脫,想要離婚…有時候也只能依賴非正規的方式,像是徵信社的設計離婚了呢!!

修法過後,出現了新的概括條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出現的這一項,本來可以讓1052條以外的婚姻痛苦者可以順利解脫,但是….傳統觀念其實還是在該法案中不斷浮現作祟。

因為有責者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如果是雙方各佔一半責任,這時候雙方才皆能提出離婚。所以才會說離婚是採「有責主義」。

不過…不管離婚制度怎麼改,其實都無法改變目前台灣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事實,不論是有責、破綻。為什麼現代人對於婚姻的態度如此草率,恐怕才是社會必須去探討的最大問題呢!!

當道德概念附身於法條中,有責主義對離婚的影響

憧憬跟歐巴來段浪漫異國戀?台女嫁後才知現實與想像的差距

韓國「歐巴」帥氣又溫柔,簡直是暖男加高富帥?現實生活恐怕不是那麼一回事呢!!新北市王女一直以來都很憧憬異國戀,一直以來也有出國打工、遊學,果然在澳洲打工的時候認識韓國的韓男,兩人相談甚歡,相處半年就結婚,兩人並決定回澳洲定居。

殊無料到,新婚後男方個性大變,除了大男人個性一覽無遺外,甚至嚴格控制女方的作息,要求每天要幾小時的操持家務,每天生活都如坐針氈,後來發現丈夫連保險都沒幫她買。

種種的生活讓她爆瘦到40公斤,而男方的惡行惡狀尚不止於此,連女方家長來澳洲,他還當面怒罵太太,讓王母只能帶著女兒回台。

這樣的生活當然是有問題的,女方訴請法院要求離婚,場上除了男方沒到場外,證人、證據都相當齊全,加上男方在太太回台灣治病後,從來沒有打電話、寫信關心。停止共同帳戶等…加上分居超過半年,最後判決兩人離婚。

以立達徵信社的角度來看,女方要求離婚的點可能在《民法》1052條中的「不堪精神虐待」,不過分居超過半年,又很明顯是引用了「婚姻破綻主義」,但不管是哪個項目,這則案例中的男方實在太過分了,法官心證既成,接下來的證據跟說法都只是支持法官的想法罷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