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衝突百百種,法律上的不合跟概念上的不合有差異

離婚原因千奇百怪,有雙方和平分手者、也有常見的劈腿外遇不歡而散,或是配偶失蹤已久,家裡沒有另一半已經成為常態。但是…法律終究有一定的尺度,協議離婚先不論,判決離婚總要有個相對的尺度吧?

不然有求必應的離婚制度,恐怕本身就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問題。立達徵信社今天就來聊聊如果是「不合離婚」,法律上會同意嗎?

其實…不合的定義很廣泛,把老婆打得皮開肉綻的家暴算不合,但是常起口角,雙方冷戰熱吵,同樣算不合。甜蜜情侶的偶爾鬥嘴, 某方面也算暫時的不合。正因為每對情侶的情況不同,法官處理起來必須特別謹慎,避免判斷失誤下又斷送一個可以挽回的家庭呢!!

常見的各種問題,包含:

○太太、丈夫不跟我行房

○太太或丈夫偷偷去避孕

○雙方爭執不休(但是沒有明顯證據或是後果)

○沒有拜祖先這也能成為爭執點

○不照顧公婆(或是婆媳問題嚴重)

○分居達到幾年就能離婚?

除了上述問題外,還有各式各樣的奇怪疑問,但基於篇幅關係就不一一列舉了,那上述問題的答案又為何呢?答案是……上述理由都很難當成離婚的具體要件。勉強來說,分居3~5年以上加上一些相處上的實例,法官「可能」會認為雙方已無情份(請注意,只是可能喔!!)但不代表法官一定會判離。如果在法庭上振振有詞的表示「夫妻不合」,那法官接下來大概會問怎樣不合?或是有甚麼樣的證據以證明。上述的情況,通常只是再再讓法官覺得「這對夫妻在搞甚麼」…絕對不會判離的啦!!

既然上述的問題都不能達到離婚的條件,法院上的標準又是如何呢?實務上是以《民法》1052條作為標準,包含配偶外遇、配偶行蹤不明達三年、配偶被判了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等,有需要的人就上網找看看吧!!

而除了那十項規定外,一般家庭如碰到其他問題已達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民法中也有相關配套,也就是台灣近年來引進的「婚姻破綻主義」。

只是要達到法官認可同樣要有「證據」輔證。包含就醫紀錄、驗傷單、保護令、或是親眼所見所聞的證人證言。絕對不是單方面覺得「我們不合」就一語帶過。以立達徵信社的實務經驗而言…離婚真的不是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呢!!

婚姻衝突百百種,法律上的不合跟概念上的不合有差異

個性不合是表象,對生活概念的差距才是主因

扣掉極度誇張的外遇、家暴事件,其實很多的離婚案件並不是因為明顯的理由,而是說不出的「個性不合」,生活的種種瑣事矛盾,一言難盡卻又千絲萬縷,只能以一句「個性不合」做總結了。到底甚麼是個性不合?說來有趣卻又諷刺,不合的其實不是個性,而是兩人逐漸有落差的時間軸跟概念呢!!

婚前婚後,同樣的東西卻帶來巨大的改變,婚前男方重視朋友,所有關係都很重視,女方也會覺得這男人真懂得經營自己的人生…但是婚後如果還是這樣就傷腦筋了呢!!孩子如只交給太太顧,太太勢必承受很大的壓力。婚後還花相當多時間經營自己的娛樂跟私生活,有時也疏忽了家庭的經營。同樣的習慣男人並沒有改變,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改變」才出了亂子呢!!!

女方亦然,婚前男方帶著女友吃喝玩樂,百般呵護,就怕她摔著了、受委屈了,但是婚後兩人是一起承擔家庭,有孩子的人更需要面對自己身份不同的事實,無論是雙薪或是一內一外,都需要彼此的溝通,更必須有著抵抗壓力的肩膀。所以很多女性常常會覺得「怎麼婚後感覺就不被重視了」,其實不是男生忽略太太,而是面對的局面不同,生活也相應做出改變。絕對不是丈夫「不愛了」。

種種矛盾跟變化,都非三言兩語就能道盡,所以立達徵信社有時聽到朋友批評法官的判案亂七八糟,心中有時是充滿唏噓的….蒐證並非法官的責任,尤其在民事上更是如此,如果當事人自己都講不出所以然來,又怎麼能期待法官事事符合她(他)的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