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退,離婚如何舞出圓滿舞步

離婚有時候很像跳探戈,一方進、一方退,但等到對方手握證據時,又輪到對方不不進逼了呢!!只是跳探戈終究是運動跟聯絡感情,但是離婚可是雙方實際上的廝殺,當然不像跳舞那樣君子收場。問題來了…如果某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則堅持訴離,這時候如果是法官會傾向哪一方呢?民眾碰到這類型的問題又如何解決呢?立達徵信社以下介紹。

就離婚而言,目前最方便也最無爭議的是「兩願離婚」,雙方協調好並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找來兩位離婚證人親眼見證彼此意願,最後雙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好程序,離婚就這樣清潔溜溜結束。問題是…大部分的婚姻沒有那麼簡單,不是兩方都對離婚抱有意願,這時候只能走「判決離婚」或是「調解(和解)離婚」等途徑了呢!!

走判決離婚途徑的話,處理者最喜歡有特殊情況的案件了…別誤會,並不是律師、徵信社等單位以別人的痛苦為樂,而是有嚴重情況的事證才能幫助當事人順利離婚。像是被當場抓包的外遇通姦,或是配偶有傳染惡疾、精神疾病、重婚,殺害配偶的意圖,或是被判刑超過六個月…等,這些都是有法有據的離婚要求,一經查證,法官通常都會判離。所以處理事情的人通常都會從十條要件中去找尋有利點。

如果這十條中沒有符合的要點呢?那接下來會比較麻煩,需要從1052條的第二項找尋突破口:「前十款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白話來說就是不符合十項規定,但是夫妻間發生了爭議跟問題,吃虧的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像是某一方喜歡打電動到廢寢忘食,既無外遇也沒虐待配偶…但是對家庭不聞不問,毫無盡到父母的責任。甚至因為貪玩而不去上班。這樣的情況自然是由辛苦操持家務的另一半請求離婚囉!!

如果家庭本身沒有問題,對方又要求離婚怎麼辦呢?首先在協議離婚不簽也不會怎樣,對方總不能拿刀逼你簽吧?如果對方因此負氣而走,或是訴請離婚,法官通常不會輕易判離(畢竟真的看不出有離婚的必要)。同時不要跟著對方的步調走,對方冷戰你也跟著不聞不問…想想你是不想離婚的一方呢!!自然要表現出不希望對方離婚的態勢呢!!如果雙方都形同陌路…那恐怕離婚確實是最理想的方式。硬去挽留也沒有任何意義呢。

一進一退,離婚如何舞出圓滿舞步

有名無分跟有實無名,婚姻破綻主義草案承認分居三年以上的事實

對於小三而言,她們最痛苦的是「有名無分」,而對於家庭而言,最痛苦的首當「有名無實」,在感情的路途上,都是一樣的可憐人。一個想進、一個欲離,同樣難堪。有沒有法條可以解套這樣的困境呢?

「婚姻破綻主義」,可以說是這樣問題下的解決方式,避免《民法》1052中10條沒有符合的窘境。而且…婚姻是雙方自己決定的問題,不應該以懲罰與否、責任歸屬做為讓怨偶繼續生活的依據,如果雙方已無生活意願,還不如「好聚好散」。

這樣概念的具體化,就是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的「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可訴請離婚」。這樣的考量也有其道理,當一對夫妻沒有一起生活三年,恐怕也很難視作同居共財的夫妻了呢。

以立達徵信社的角度而言,這項草案增加了離婚的彈性,離婚雙方也不需要再挖空心思在法院上爭得面紅耳赤。讓本來就沒有感情的夫妻能夠經由既成事實而順利離婚。但反過來想,要怎樣避免某一方惡意分居呢?恐怕又將有另一番的法律攻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