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可提出請求離婚

林先生和太太在民國七十年結婚,八十八年的時候分居,林太太開始寫明信片到林先生的工作地點,指先生拋家棄子、花酒不檢點,影響林先生在職場上的聲譽,林先生訴請離婚後,兩人的情況更糟了。林太太因此找上徵信社追查林先生的行蹤,深夜報警調查林先生有無外遇,法官在審理此案,兩人還在法院上翻出幾百年的舊帳,爭吵不休,互相指責對方的不是,法官認為兩人已經疏於溝通,溝通不出什麼結果,已經很難繼續生活下,判准兩人離婚。

立達徵信社想要特別提出,法院在審理這些離婚官司,再判斷婚姻是否有破綻,或是其他重大事由,會特別研判夫妻雙方的責任,如果是責任較重的一方訴請離婚,這一方式不能請求離婚的,換言之,責任較輕或是沒有責任的一方,才有權利訴請離婚。

有一則新聞,一個林姓女子外遇多次,而該林女的先生小郭經常動手動腳、謾罵該林女,林女因此提出離婚,但是法官竟判說林女被大罵是因為多次外遇,所以不准離婚,這一件案件就很多問題,因為林女外遇,所以不可以提出離婚,但是矛盾的事情是林女正遭受家暴耶,這樣也不能離婚嗎?台灣法官判決能不能離婚,完全是看提出離婚的人是誰,同樣的理由,受害者提出才可以判准離婚,加害者提出離婚則不能,也就是說受害者若不願意離婚,不管加害者的加害如何,都不能離婚!

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可提出請求離婚

保護令拿到直接訴請離婚

立達徵信社處理過一件案件,呂小姐是一個年輕的媽媽,在四年前和郭先生結婚,婚後發現郭男的脾氣陰晴不定,發生口角的時候郭男會拉扯呂小姐的頭髮,有時候會動手動腳的,但是呂小姐都忍著,一直到女兒出生。女兒出生之後,先生開始不回家,呂小姐也發現先生常和網友出去,交往甚密,呂小姐照顧年幼的女兒心力交瘁,夫妻經常吵架,嚴重的狀況是郭男經常把呂小姐壓制在地上毆打,造成呂小姐身上多處瘀傷,甚至有拿菜刀恐嚇過呂小姐。

這件案件是透過呂小姐的朋友,讓我們知道呂小姐的情況,呂小姐的朋友和立達徵信社BOSS交情不錯,但是以往很少人會插手別人家務事,但是BOSS實在看不慣打女人的男人,所以想去幫助呂小姐脫離這種況況,但是前提是呂小姐有想要離開這男人。經過討論之後,呂小姐也有打算想尋求管道,透過立達徵信社律師聲請保護令,提出相關的診斷書以及錄音,向法院提出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呂小姐不必再受暴力對待,也搬離那棟痛苦的房子,目前呂小姐已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拿回自己的人生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