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判定的假釋?台灣監所假釋條件

對於監所受刑人而言,最希望獲得的是甚麼呢?是外頭的熱湯熱菜?還是親人一個真實的擁抱?或是肉體上的親密交流?

其實…上述的需求總歸就是兩字-「自由」,而受刑人要獲得自由的方式,除了服刑期滿外,就只能藉由「假釋」這一途徑了(立達徵信社沒有把「逃獄」算在正規方法裡..)。

受刑人假釋需要甚麼樣的條件呢?不少民眾又為何詬病「假釋」呢?立達徵信社以下跟各位朋友介紹。

◎成年受刑人-

˙有期徒刑需要滿六個月以上才有「假釋」的問題,如果六個月以下的基本也沒甚麼假釋的問題。

˙依照95年7月1日的修法,無期徒刑要服刑25年以上(這一點常被有識者笑,在台灣無期徒刑根本不算「無期」)、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初犯且服刑超過一半者、累犯超過2/3者,才有「機會」假釋,並不是滿了就一定可以假釋,此外,每年被撤銷假釋的受刑人也不少,簡單而言….設下那麼多條件的目的,就是避免更生人出外繼續犯案。

˙累進處遇要二級以上,換言之四、三、二、一級中只有一、二級有機會假釋。如果只是四級的受刑人,就乖乖去工廠工作吧!!不要肖想可以假釋。

˙除了服刑刑期、累計處遇的規定外,同時在通過核可前的三個月必須在教化、作業、操行三項都必須高分通過評比(3分以上)。這項規定其實就是為了避免有受刑人為了假釋而「臨陣磨槍」,作作樣子。

所以把評估期拉長到三個月,當然…有人為了自由能忍三個月,所以這樣的制度是真能看出受刑人的「悔過之心」,或是只是為求自由的一時掩飾,恐怕還有得討論呢。

˙必須要有「悛悔實據」,這種主觀的判定恐怕就只能看管理員了,至於「實據」是甚麼…其實立達徵信社也蠻好奇的。

其實從上述條件看來,有主觀的認定、也有客觀的數據支持,照理說被假釋者某種程度已經被挑選了,再犯率理應不會那麼高,但是人性的複雜、以及受刑人出獄後的不適應,很容易讓意志不堅的人再度沉淪。

「假釋」是給受刑人第二段人生、還是給無辜民眾帶來新的風險跟傷害呢?各位朋友覺得呢?

從嚴判定的假釋?台灣監所假釋條件

假釋不能浮濫,美國終生監禁可作他山之石參考

死刑不能遏止犯罪者的惡性,那…「監禁」呢?目前不少民眾並非真的贊成「死刑」,而是重刑犯的假釋太浮濫。依照假釋的規則,雖然有著種種限制,但整體而言通常是25年以內就假釋。

翻翻新聞也不乏無期徒刑、殺人的受刑人假釋後繼續犯案,這些犯罪者如果當初沒通過假釋審核的重重難關,無辜犧牲的被害者相對可以少一名。

根據立達徵信社去跟內行人討教,這些警調第一線的工作者,對於「假釋」這點常常是語帶無奈,無論是警察、檢察官,很努力的辦案、運用合法程序把犯人繩之以法,但沒過幾年這些犯人就出來,實在讓警調相當頭痛。

有期、無期徒刑實質上的混淆,也造成嚇阻力不佳。

對照他國的假釋制度,美國的無期徒刑的確是名符其實-能夠大步走出監所的日期是真的遙遙無期。甚至少年犯要是惡性重大,一樣不因其身分而能夠假釋。暴力犯、聯邦犯罪者,一樣不適用於假釋。

這樣的方式避免了無期徒刑只是長一點的有期徒刑,對於犯人無法產生嚇阻力。

當然,犯罪率的下降,以及減少犯罪者再犯,都不能單獨依賴「假釋」或是「死刑」的有無,而一再發生的隨機重大刑案則讓是否「死刑」成為火線上的議題。

立達徵信社雖然較少觸及刑案議題,但依照過往經驗,我們認為…既然目前台灣不少法官都喜歡以「嫌犯深具悔意,可有教化的可能」作為不判死刑的藉口。

那就把無期徒刑的制度設定好,重刑犯要有更嚴苛、甚至第三方公正單位作判斷。其他像是性侵犯這種屢犯率高者,不應該拿有「電子腳鍊」等道具作為假釋藉口,畢竟大部分的民眾可不像上流社會的法官都住在安全的保全社區,誰都可能成為隨機攻擊下的受害者呢。